原文節錄:

孟子曰:「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(幾乎)(少),庶民去(棄去)(指仁義 ),君子存之。舜明於庶物(事物),察於人倫(做人的大道理),由仁義行,非行仁義也。(他的行為,就都自然合於仁義去做;並不是知道了仁義的可貴,才勉強自己去行仁義的)」 


按:影片有誤,「幾」字不應讀為「己」,應讀作「機」。


賞析:

本章言人類依道而行。固勝禽獸;背理而行,則反不若矣。 


孟子認為人和禽獸的差別,就在於人能不受形體私欲所左右,能自作主宰,純粹為義之故而為;和絕不計較利害得失的道德心。人的良知、道德心使他不同於一般禽獸;他知是非,明善惡,為自己一切的作為負責。


舜的明庶物之理,又能知人倫之道,是他本心自然流露而實踐的,這就是中庸所謂的「誠則明矣」,因一切道德之理,都不外乎本心,故至誠者自然聰明睿智(當然這是專指對德行法則的直覺而言,不包括經驗知識)。舜一切合理的言行,不是有所為的去行仁義,而是他天性自然如此的。


此中所謂由仁義行,即是「性之也」(天性自然如此),亦即是安而行之,已經是聖人的大而化之之境,不用一點兒勉強,而行出來的自然合道,此便是「心即理,理即心,聲為律,身為度」之境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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