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節錄:

孟子曰:「大人者,言不必(信實),行不必(果決);惟義所在。」


賞析:

本章言主於義,則信果在其中矣,主於信果,則未必合義。 


事,雖說是外在客觀的存在,但其意義、價值則實仍從內心而生。因事不同於物,物才是純粹客觀外在的,事則由人為,乃是人與物交接而後產生的,所以必有人的意願、感情、理想寓於其中。 


而人之為事,無論是言說或行為,亦俱無非是為了表達其內心的感情、意願、理想。所以一言一行若足以表達這些,便是有效的言行;若不能表達這些,便也就是無意義的言行了。無意義的言行自無存在的價值而不必言、不必行。


所以,當我們對別人有了一個信諾,後來卻發現這信諾是無意義乃至有違正義的時候,是不必去實踐的。或者,當我們開始做一件事,做到一半才發現它是不對的時候,也可以中止而不將它完成的。 


我們憑什麼來做決定?就憑言語行為都是良心的工具,為實現良心的意願而服務,所以自然根據良心的真實意願來取捨。這取捨就叫做權衡,也叫做選擇。 


但如果良心已放失,根據私意而為,便自然不是義而是妄做了。 


像這樣根據良心為行事的最高標準,而不是依據任何外在的權威或教條,便稱為良心的自律,由此而產生的道德行為(義行)便稱為自律道德,而有別於標準在外的他律道德。而儒家所主張的便是自律道德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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